各市、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,省直各单位人事(干部)处:
根据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》(国发〔2011〕1 6号)和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》(人社部函〔2013〕1号)精神,经认真研究,结合我省实际,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。
一、国有或集体企业人员,在企业破产、关闭、改制过程中,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,并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。这部分人员经过公开招考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,其原企业工龄与重新录(聘)用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工龄合并计算。
二、大中专毕业生在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满一年以上,就业期间与单位签订了书面劳动(聘用)合同,企业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其缴纳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,其录(聘)用到机关事业单位后,原单位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年限与录(聘)用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工龄合并计算。
三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编制外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以上,录(聘)用到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后,原单位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年限与录(聘)用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工龄合并计算。
四、以上人员工龄的认定,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报省人社厅认定;其他按工资审批管理权限,由同级人社部门认定。
五、按本规定重新认定工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,重新核定的工资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,之前与工龄相关工资待遇不予追补。
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
2014年1月7日